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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预付费卡协议二
甲方:汇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指汇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乙方指同意本协议和《汇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预付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约定,并委托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支付服务指甲方在乙方和特约商户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记名单位预付卡(以下简称单位卡)的发行与受理业务。甲方明确,本协议、章程及甲方所提供的一切单位卡发行与受理业务中所涉及的预付卡类型仅指记名预付卡,即甲方所发行与受理的单位卡均需在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单位的企业相关信息。
第三条甲方所发行的单位卡申购主体必须为企事业单位。单位卡的所有权归属甲方,单位卡内资金所有权归属乙方,单位卡只能用于公务支出,禁止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第四条乙方有权知悉甲方提供支付服务的内容、产品功能、用途、收费项目及标准,有权查询核对支付服务的结果。
第五条乙方有权享有甲方以及与甲方订立正式合同或协议之特约商户(以下简称特约商户)针对单位卡客户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具体以甲方官方网站(网址为:www.chexiangfu.com.cn,下同)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乙方如对甲方的服务存在任何投诉建议的,可根据甲方章程公布的客服投诉电话(电话:4008020666,下同)进行接洽。
第七条乙方应妥善保管单位卡账号或卡片、密码或密钥,妥善保管交易凭证,按照甲方提供的业务流程操作,配合甲方完成支付流程。
第八条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支付服务套取现金或款项,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甲方发行的单位预付卡、不得从事偷税漏税、行贿、洗钱、赌博、诈骗等违法或不正当活动。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规定要求,如实提供单位卡申办单位相应单位信息,并配合甲方对有争议支付的调查和异常交易调查,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反洗钱的各项调查。
第九条乙方知晓并接受:甲方仅提供以乙方单位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充值单位卡。
第十条乙方在申办车享卡之前,必须配合甲方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相关工作要求,如实填写《汇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单位客户受益所有人声明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不配合提供《汇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单位客户受益所有人声明文件》的单位,甲方将拒绝与其发生业务关系。
第十一条乙方办理单位卡,应配合甲方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如实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资料进行实名登记。具体为: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限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单位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提供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供汇明公司留存。
第十二条单位卡损坏或丢失的,乙方拨打客服电话办理挂失,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甲方指定售卡点办理换卡、补卡手续。
第十三条乙方持有的甲方发行的单位卡可在乙方充值后3个月后办理赎回,乙方可凭乙方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充值凭证到甲方办理单位卡赎回。由他人代理办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乙方单位介绍信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充值凭证办理赎回事宜。
第十四条甲方发行的单位卡的赎回结算方式为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不包括互联网支付方式),由甲方将办理退卡的乙方持有单位卡内余额退至乙方原充值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乙方一旦发生特约商户办理退货的情况,只能通过甲方将资金退回至原预付卡,预付卡接收退货后的卡内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人民币5000元。因原预付卡达到余额上限或已经办理赎回导致退货资金无法原路退回的:
(一)乙方如拥有甲方发行的同类单位卡,可在其同类卡不超过规定限额的情况下,将资金退回同类单位卡中。
(二)乙方如没有甲方发行的其他同类单位卡的,可以由甲方将退货资金划入乙方原先对单位卡充值的公司结算账户中。
第十六条甲方应明示提供支付服务的内容、产品功能、用途、有效期及计算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答复乙方对支付服务结果的查询、核对。
第十七条甲方应按乙方发起的有效支付指令,完成货币资金转移的支付服务。乙方知晓并接受甲方仅向特约商户划转资金,乙方发起的向除特约商户外的其它任何指令均为无效指令,甲方有权对该等无效指令予以拒绝。此外,甲方有权调查异常交易,查验原始交易凭证,向监管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支付活动。
第十八条甲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乙方预付款的安全,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甲方应严格遵守保护客户的身份信息及商业秘密的规定,妥善保管乙方留存的各项证照信息、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甲方应将公司的客服投诉电话向客户公示;甲方在接到乙方投诉时,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投诉事件。
第二十一条对于反本协议或章程使用单位卡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单位卡的使用并视情况中止与乙方的业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权根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以及客户尽职调查等法定反洗钱义务,乙方如存在不配合甲方履行法定反洗钱义务的情形,甲方将拒绝或终止与其发生业务关系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有关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甲方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办理新开预付卡业务,同时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告,由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预付卡业务的,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发卡审批,对于不满足甲方发卡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发卡。
第二十四条甲方发行单位卡,为PBOC3.0芯片卡介质,使用期限为自开通之日起长期有效,可充值、可挂失、可赎回、卡内资金不计息,使用时需经密码进行校验。
第二十五条乙方可在甲方指定商户消费可享受零部件采购,指定营运车辆加油、ETC场景支付等多项优惠服务,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专业化的结算服务,提供月度对账单,签发询证函,为乙方提供单位卡的收入支出明细及余额。
第二十六条单位卡只能由乙方单位账户向甲方客户备付金进行转账,每卡充值上限是人民币5000元。充值没有发票,在商户消费时由商户提供相应发票。甲方备付金收款信息为:
公司名称:汇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开户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站前西路支行
账号:121916795010707
收费项目和标准:
目前单位卡的申请、补换、赎回、办理退货均为免费
第二十七条甲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确认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收取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以外的费用。甲方拟推出新类型支付服务或调整收费的,应提前30日在甲方官方网站公示,乙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变更。
第二十八条甲方未按乙方的有效支付指令完成支付服务的,应全额退回乙方委托支付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乙方因下列情形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一)账号或卡片、密码或密钥保管不善导致卡片遗失、灭失或被他人冒用的,涂改或遗失交易凭证,造成交易争议无法核对的;
(二)未按甲方提供的支付流程操作,或超出甲方提供的服务范围要求支付的;
(三)乙方其它的人为或过失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甲方不论何种情况下,均不对因Internet故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电子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及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法规命令或第三方不作为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甲方对乙方申请的产品、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其品质以及特约商户履行交易的能力不作保证,乙方持卡消费,应依据基本常识进行判断,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二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持有证据的一方应提供相应证据,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甲乙双方就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三十三条乙方申请单位卡时,应签署本协议;未签署本协议的,乙方在持有和使用甲方发行的单位卡时应视为签署和遵守本协议。
第三十四条章程为本协议附件。
甲方应在主要营业场所和甲方的官方网站公布本协议及章程,对于乙方的咨询、查询应及时回复。乙方委托甲方支付服务时,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并在同意本协议后方可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本协议由甲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惯例进行解释。
甲方:日期:
乙方:
(客户申明: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
日期: